成人高考通常是每年10月份最后一个周六周日考试,一年只有一次考试机会,如果考生年龄满25周岁,录取时可获得20分的照顾分数。
1、获得“全国劳动模范”、“全国先进工作者”称号,“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经本人申请并出具相关证书或证明,自治区招生办公室审核,招生学校同意,可免试入学。
2、奥运会、世界杯赛和世界锦标赛的奥运会项目前八名获得者、非奥运会项目前六名获得者;亚运会、亚洲杯赛和亚洲锦标赛的奥运会项目前六名获得者、非奥运会项目前三名获得者;全运会、全国锦标赛和全国冠军赛的奥运会项目前三名获得者、非奥运会项目冠军获得者,经本人申请并出具自治区体育局人事部门审核的《优秀运动员申请免试进入成人高等学校学习推荐表》(国家体育总局监制),经自治区招生办公室审核,招生学校同意,可免试入学。
3、参加“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三支一扶”(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等项目服务期满并考核合格、以及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退役的普通高职(专科)毕业生,凭身份证、普通高职(专科)毕业证、士兵退役证或相关项目考核合格证,经本人申请,招生学校同意,自治区招生办公室审核后可免试就读我区成人高校专升本专业。
4、民考汉考生(以地、州、市招生办公室审核的数据为准)按汉语言各层次、科类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执行。“双民”考生增加40分投档,“单民”考生增加10分投档,是否录取由招生学校确定。
填报民语言计划且用民语言答卷的除民考汉所指民族以外的其他民族考生(简称“汉考民”)与“民考汉”考生同样对待。
填报汉语言计划且用汉语言答卷的除民考汉所含民族及回族外的其他少数民族考生在与汉族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5、运动健将和武术项目武英级运动员称号获得者(须经自治区体育局人事部门审核并出具运动成绩证明),录取时可增加50分投档(一级运动员称号获得者为30分),是否录取由招生学校确定。
6、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考生,录取时增加20分投档,是否录取由招生学校确定。
(1)获得地(州、市)级及其以上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及自治区各厅、局系统,国家特大型企业授予的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及科技进步(成果)奖获得者。
(2)获得自治区级工、青、妇等组织授予“五一劳动奖章”、“新长征突击手”、“三八红旗手”称号者。
(3)解放军、武警部队、公安干警荣立个人三等功以上者。
(4)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台湾省籍考生。
(5)烈士子女、烈士配偶。
(6)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喀什地区、和田地区等南疆三地州的汉族考生。
(7)国家和自治区认定的贫困县的考生。
(8)年满25周岁以上的人员。
(9)国防科技工业三线企业单位(地处地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除外)获得企业表彰的先进生产(工作)者。
7、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考生,录取时增加10分投档,是否录取由招生学校确定。
(1)回族考生。
(2)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
8、根据自治区民政厅等10厅局联合印发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警察抚恤优待办法实施细则》(新民发【2014】144号)规定:残疾人民警察本人、烈士子女、公安部授予一级、二级英雄模范人民警察子女、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伤残人民警察子女,报考疆内成人高等院校的,单科成绩不为零,均可照顾投档,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9、年满40周岁及以上年龄的考生,如无行为,单科不为零,均可照顾投档,是否录取由招生学校确定。
10、除对少数民族身份考生报考有关语种的特殊照顾政策外,符合上述照顾政策中两项以上的南疆三地州的汉族考生,可享受两项(最多两项)照顾分值的累加,除此以外的其他符合两项以上照顾政策的考生,照顾分值按最高的一项计算,不得累加。
11、符合照顾政策考生必须提供相关成绩和证书的原件,交各地、州、市招生办公室审核并留存备查,各地、州、市招生办公室对符合加分条件的考生,经认真审核、确认、签字并向社会公示(主要渠道是招生网站、新闻媒体)。所有加分一律计入高考总成绩。未经公示的考生及其加分项目、分值不得计入高考总成绩。考生信息一经上报,不得变动,否则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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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授是成人高等教育的一种学习形式,成人高等教育另外几种学习形式是业余学习(夜大)和脱产学习(全日制)。函授也是一种授课的方式。属于高等教育层次的一种学习层次,主要按各专业教学计划利用寒、暑假或国定假日派教师到各地函授站组织面授和考试.其通过国家统一的成人高考被高校录取,发放录取通知书,属国民教育系列,国家承认学历,参加全国成人高考招生统一考试,各省、自治区统一组织录取。